案件处理类问题答疑
1.通报可能损失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答: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您需要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我们通报风险信息。如果您已经开通了“信保通”服务,您也可以通过“信保通”向我们通报风险信息。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您将风险信息及时通知我们以后,便于我们一起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携手减少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我们在接到可损通知后,还要积极进行资金准备,以保证及时赔付。及时通报可能损失是您应履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保险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您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的前提条件。
2.买方拖欠情况下,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
答:买方拖欠货款后,您一般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损,同时我们建议您立即停止向买方出运(交付)货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在我们限定的期限内,采取发函、传真、电话甚至采取法律手段等多种途径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催收货款。您在自行催收货款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催款函电及买方回复的邮件、传真等书面证明材料,为我们日后介入调查追讨和判定保险责任提供证据支持。 (3)您应及时、定期向我们书面报告自行催收货款的进展情况,若未取得成效,则应立即委托我们介入调查追偿
3.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
答:在获悉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提出破产申请、已进入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下,您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并自行或委托我们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破产债权登记工作。内贸险项下,在发生买方无力偿付债务风险情况下,必要时您还需要启动诉讼(仲裁)以及财产保全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债权。 如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物权保留”条款,您应尽快取回货物进行转卖或联系退运,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如果您还有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也应立即联系转卖或办理退运。
4.您向买方自行追讨欠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您在报损后,如果希望自行向买方追讨欠款,应向我们提交书面自追申请,并按时向我们通报自追进展。一旦买方未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异动,您应立即委托我们介入追讨。同时,在您与买方就保险项下欠款达成折扣和解方案之前,应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内贸险项下,如果您需要以自己名义向买方启动诉讼(仲裁)程序追讨的,应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在诉讼(仲裁)期间,您与相关责任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之前,都需要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
5.您何时可提出索赔申请?
答:申请索赔是您的基本权利,损失金额确定后,您即可填写《索赔申请书》,正式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但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长索赔期限。如果情况特殊,需要超过保单约定期限申请索赔的,您应事先征得我们的书面同意。在涉及货物处理的情况下,您一般应在货物全部处理完毕后,再就确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向我们申请索赔。
6.满足什么条件,我们才会受理索赔申请?
答:一般情况下,您提交了准确无误的《索赔申请书》和《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基本索赔单证”后,我们即会正式受理您的索赔申请。我们受理索赔申请时,将向您出具《索赔受理通知函》。
7.因保险合同义务履行有瑕疵而未获得足额赔付的情况有哪些?
答:个别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费是获取赔款的唯一对价,而忽视了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导致未获得(足额)赔付,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已知风险发生后出运(交付);存在误申报、漏申报、风险发生后申报行为;未及时报损或怠于减损;未能配合我们进行调查和追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影响我们的权益等等。
8.什么是代位追偿?
答:代位追偿是我们向您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的向债务人及相关责任方追偿欠款及其他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您在获得保险赔款时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权益转让给我们后,我们即获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
9.我们分摊追回款的程序是什么?
答:我们收到追回款后,按照保险双方权益比例计算各自应分摊的追回款和追偿费用,向您签发《追回款转付通知书》;您书面确认后,我们将您应得部分的款项划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