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手续类问题答疑
1. 什么是买方信用限额?
答:“买方信用限额”是本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表示本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2. 我应该申请多大的买方信用限额?
答:您所需的信用限额应等于对买方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放帐额,而非签定的合同总额。如:当前合同总额为10万,D/A60天,分批出运,分别为3万、3万、4万,回款时间为3个月(加上单据往来时间)。假定您每个月出一批,那么您需要申请10万限额;假定您每三个月出一批,那么只需申请4万限额即可。
3. 我应在何时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答:保单签发后,您应立即为适保范围现有的每一海外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当您正慎重考虑与某一新买方以适保范围内的交易形式交易时,或当与此买方磋商交易时 ,便应为该买方提交申请。由于搜集海外买方的资料颇为费时,您必须让本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处理您的申请。
4. 如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答:我公司签发保单后,被保险人应就保单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按照每个买家及其付款方式分别向我公司申请信用限额。被保险人与同一买家的出口合同如有多种支付方式,应按照最高风险支付方式向我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申请买方信用限额的时候需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如被保险人有关于买家的其他资料或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应随《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同附上。
5. 当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被保险人应按我公司固定格式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准确、详细地填写上去,其中包括买方的英文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以便我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项目请填“无”或“不详”。如果被保险人拥有买方最新的信用资料,包括交易历史和收汇记录等,请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我公司及时、准确地审批买家的信用限额。
6. 买方已有限额,我还要为其每一新合同申请一个新的信用限额吗?
答:当您的放帐额不超过信用限额的金额,且付款方式与信用限额所批示的一致时,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您可以继续出货并得到保障。否则,您必须重新为该买方申请新的信用限额。
7. 假如合同的金额高于信用限额,我应如何处理?
答:请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有关的信用限额。假如本公司未能增加限额,您仍可以发货,但本公司仍根据己签发的的信用限额及其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未能提高信用限额可被视为一个预警信号,您与有关买方进行较大金额交易时应加倍小心。
8. 什么叫自行掌握限额?
答:本公司所签发的《保单明细表》中有一栏为“自行掌握限额”,它是专为您提供的一个便利条件。当发货的金额小于自行掌握限额时,您不必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出运,但必须在出口后规定期限内申报。
9. 如何理解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
答:买方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指买方信用限额是一个“余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出口货物第一次出运后安全收汇,则其占用的买方信用限额即自动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被保险人的出口货物第二次出运,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信用限额,保险人继续对该信用限额下的出口货物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有4个月以上未使用该限额,保险人有权撤销该限额。
举例:保险人批复被保险人A公司的B买方USD100,000.00信用限额,A公司于4月10日以D/A 30天方式向B买方出运USD80,000.00货物,则A公司对B公司的信用限额的余额剩USD20,000.00。5月10日A公司收到B买方4月10日出运货物的付款USD80,000.00,则我公司对B买方的信用限额的余额又自动恢复至USD100,000.00。